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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组织,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和《安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枞阳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县科技奖)。 县科技奖的最高荣誉是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县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县科技局负责全县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枞阳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县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县科技局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章 县科技奖的设置 第六条 县科技奖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二) 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组织; (三) 在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和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和组织; (四) 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县科技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可以空缺;县科技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 第三章 县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八条 县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县科技奖候选项目由有关个人或者组织自主申报,或者按照任务来源、隶属关系上报,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县科技局。 其中,两人以上或组织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主持的个人或组织牵头联合申报。 第十条 已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县科技奖。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二条 县科技局对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在公共媒体上发表公示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30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科技局提出。 公示无异议后,县科技局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县科技奖由县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证书由县长签署。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为5万元;县科技奖一等奖奖金1.5万元,二等奖奖金1万元,三等奖奖金0.5万元。 第十四条 县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技奖的,由县科技局报县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六条 参与县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科技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县科技奖评审的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8年 7月 1日起施行。县政府1993年9月18日发布的《枞阳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