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枞阳科技网 >> 政策法规 >> 规章制度 >> 文章正文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作者:县科协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4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力法。

第二条在国家级和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之下,设立安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布科技进步奖)。市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包括:应用于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议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工作等。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科技进步奖:

(一)属于市内领先、本行业先进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在本市科研、生产等领域应用中已获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包括:


1.新产品、新材料。其技术水平、新颖性和实用效益经过中间试验或实际应用得到证明的;

2 .新药品、生物制品。己通过国家专业管理部门鉴定批准,并进行生产销售的;

3.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测试方法。实践证明对某一方百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的;

4.新的医疗、防治技术,通过三百例以上临床疗效对比观察。证明有新效果并且安生可靠的;


5.农作物新品种。经过连续三年的区域试验、观察和鉴定分析,证明此原品种能较大幅度增产或者有其他特殊的优良性状。并有根当批量的种子(种苗)、可供推广的;


6.林、牧、渔业及其他方面的科学技术成果。经过试验取得可靠的科学数据,并经过较大规模生产检验的。

(二)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技术改造、物资储藏、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和其他方面,采用新技术,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对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转让、应用和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应用、仿制、创新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咨询服务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井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四条市科技进步奖,根据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分为一、二、三、四等奖和荣誉奖,获奖项目授予市科技进步奖奖状和证书,除荣誉奖外,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一等奖三千元,二等奖二千元,、三等奖一千元,四等奖五百元。奖金应按获奖项目参加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其中项目主要完成者的得奖金额应不少于奖金总额的70%。市科技进步奖奖金由市财政按实拨付,专款专用。

第五条市科技进步奖每一至两年评审一次,其评审标准是:
    等奖:项目主要技术指标在省内领先,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项目应用中年新增经济效益一般不低于二百五十万元:不易计算或不能体现经济效益的,必须对本省、市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或者有显著社会效益。

    等奖:项目主要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部分指标在省内领先:项目应用中年新增经济效益一般不低于一百五千万元:不易计算或不能体现经济效益的,必须对本省、市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促进作用或者有较显著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主要技术指标接近省内先进水平:项目应用中年新增经济效益一般不低于七十五万元;不易计算或不能体现经济效益的,必须对促迸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有明显作用或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四等奖:项目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并且该项目在应用中年新增经济效益一般不低于四十万元,其中不易计算或不能体现经济效益的,必须对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明显作用或有较明显的社会效益。

    荣誉奖:项目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部分指标在市内领先,并且该项目在应用中年新增经济效益一般不低于二十万元; 其中不易计算或不能体现经济效益的,必须对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有一定作用或有一定社会效益。

第六条设立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市评委会由市科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第七条市科技进步奖申报程序:
            单位独立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任务来源或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县、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或市业务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评委会审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其中卑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也可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单独上报。

第八条经批准获奖的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市评委会组织核查和处理: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即行授奖。

第九条对达到省级或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奖标准的项目,由市评委会上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其中,凡要求确认为国内领先或国内首创以上水平的,必须同时出具省级科技信息机构的检索和查新报告书。

第十条获夹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同一项目已经获奖,但经上一级评定提高提高奖励等级和金额,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评奖必须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已授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证属实,即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于批评或处分。

第十二条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晋、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庆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庆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印发的《安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智行办法》同时废止。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版权所有 © 枞阳县科技局  枞阳县科协 2007  皖ICP备05013171